組織章程

恆大產業發展協會章程

 

內政部1096月台內團字第1090281443 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由原本恆大慈善公益協會變更為恆大產業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產業發展慈善公益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定期舉辦各類不同產業別講座與訓練課程;協助年輕人、

   中年人發展其他興趣專長,創造斜槓人生。

、協助出版各產業相關專業領域之平面、電子書籍,促進全

   民閱讀風氣。

、協助各機構或社團培訓、儲備人才。

、結合社會各界人士,從事協助老人、身心障礙及弱勢族

   群等自立及發展。

、引進國際先進數位知識與工具,推廣職能教育,提升國家

   職能競爭力。

、把社區發展結合產業發展,來增加社區經濟繁榮,增加就

   業機會。

、發揚台灣在地文化,幫忙推廣農、漁業地區發展

、協助藝術文化的技藝傳承,讓傳統文化能深耕地區,生生

   不息,代代傳承

、推廣藝術文化與創新思維導入社區發展

、積極推廣台灣觀光產業,定期舉辦會員戶外活動,增進會

   員感情、認識台灣風情

十一、持續追蹤檢討並改善關懷、照顧成效及品質

十二、協辦公益健康講座,提升國人身心靈健康。   

十三、與民間相關機構結合,處理慈善公益活動

第 四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

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五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六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具有熱心公益、服務大眾的優良國民的資格(或投入熱忱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入會費新臺幣8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1200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1,以行使會員權利;入會費新臺幣800,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1200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資源之個人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贊助會員。

四、榮譽會員:在協會表現優人員,由其中一位理事提名後,再由理事開會投票同意後,發榮譽會員證書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3

第 十 條 本會置理事13、候補理事2人、常務理事3、理事長1人。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

第 十一 條 本會置監事5人、候補監事2人、常務監事1人。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未繳納年費員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三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四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五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六 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八 條 本會理事十三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九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再由常務理事選舉一位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得提出下一屆理事、監事選人參考名單

八、當選幹部或理、監事者,應義務協助協會推動會員招募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七、合作配合的廠商需為會員關係,如有特殊原因,

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後,除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3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